第三人勿輕忽扣押命令之法定效力,以免執行法院對其自身之財產為強制執行。

(臺中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依強制執行法規定,倘第三人不承認欠稅人之債權或其他財產權之存在,應於接受執行法院命令後10日內,提出書狀,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如第三人不於前揭期間內聲明異議,亦未依執行法院命令,將金錢支付債權人(即稽徵機關),或將金錢、動產或不動產支付或交付執行法院時,執行法院得因債權人之聲請,逕向該第三人強制執行。 納稅人甲君服務於第三人某葬儀公司,領有薪資卻漏未辦理綜所稅申報,經該所核定補繳稅款,經合法送達後仍未繳納,依法移送強制執行,執行法院向第三人即某葬儀公司核發扣押命令,請其在甲君每月應領薪資債權1/3範圍內予以扣押,第三人置之不理,經該所多次催繳,甲君始繳納部分稅款,惟第三人始終未依扣押命令扣取甲君薪資,嗣經查詢甲君投保資料,甲君竟已退保,顯有幫助甲君逃避執行企圖,該所遂依強制執行法規定向執行法院聲請對第三人強制執行,以維護租稅權益之徵起。 該所進而說明,第三人切勿配合欠稅人要求,延遲或不為扣押,日後欠稅人雖離職,債權人即稅捐機關仍可依法向執行法院對第三人財產聲請強制執行,請勿心存僥倖,以身試法,以維企業形象及良好聲譽。 納稅義務人如尚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大智稽徵所,服務管理股蔡秀娟,電話:04-22612821 分機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