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提訴願了,為何還被強制執行?可以補救嗎?

都提訴願了,為何還被強制執行?可以補救嗎?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近期接獲民眾來電詢問,其滯欠之稅捐已依法提起訴願,且尚在行政救濟中,為何還會收到法務部行政執行分署的傳繳通知?可以補救嗎? 該局說明,民眾常誤以為欠稅只要提起行政救濟就可以暫緩繳納稅款或免被移送強制執行。依據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但納稅義務人已依第35條規定申請復查,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可暫緩移送強制執行: 一、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半數,並依法提起訴願者。 二、納稅義務人依前款規定繳納半數稅額確有困難,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准,提供相當擔保者。 三、納稅義務人依前2款規定繳納半數稅額及提供相當擔保確有困難,經稅捐稽徵機關依第24條第1項規定,已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 他項權利者。 故依法提起訴願案件之欠稅,除納稅義務人已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之半數或提供相當擔保,或稅捐稽徵機關已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之財產通知相關機關為禁止處分外,仍應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 該局進一步說明,欠稅案件如被移送強制執行,別擔心,還是有補救方法,納稅義務人只要向稽徵機關申請繳納復查決定稅額半數或提供相當擔保,還是可以請移送機關撤回強制執行,籲請納稅義務人在行使行政救濟權利的同時,須留意移送執行相關規定,以免影響自身的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科葉股長 06-2298065 更新日期: 105/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