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之財物,贈與期間及金額如何認定?

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之財物,贈與期間及金額如何認定? 屏東市張先生來電詢問: 3月份要嫁女兒,想贈與女兒250萬元,請問會不會課到贈與稅? 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答覆: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7款規定「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100萬元,不計入贈與總額」,所指「婚嫁時」考量民間習俗,以結婚前後6個月內之贈與認定。 因此,張先生贈與女兒250萬元,只要在女兒結婚前後6個月內贈與,都可享有嫁妝100萬元,不計入贈與總額,至於差額150萬元與同年度贈與合計不超過220萬元,仍屬贈與稅免稅範圍。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遺贈稅課許課長 聯絡電話:08-7311166轉100 更新日期: 105/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