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健康檢查費用可否在個人綜合所得稅中列舉扣除?由服務單位補助之健康檢查費用,算不算個人所得?

 

蔡先生來電詢問:今年至醫院做全身健康檢查之費用可否列報綜合所得稅之醫藥費列舉扣除?另由服務單位補助之健康檢查費用,算不算個人薪資所得?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為瞭解自己身體狀況所為之一般性健康檢查,與醫療行為無關,不可於個人綜合所得稅之醫藥費項下列舉扣除。惟若經醫生建議為醫療需要,進一步檢查所支付之檢查費用,得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第3小目規定,申報醫藥費列舉扣除;又薪資所得的計算,係以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的各種薪資收入為所得額,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以及各種補助費。是以公、教、軍、警、公私事業職工由服務單位支領或給付的健康檢查費,都是屬於職工基於職務上所取得的補助費,必須列為薪資所得,併計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稅總額課稅。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雇主於雇用勞工時,對於勞工應施行體格檢查所負擔之費用,視為勞工之薪資所得,但如屬雇主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對於在職勞工應施行之定期檢查,及對於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之作業者,應定期施行特定項目之健康檢查,其依同法第2項規定負擔之健康檢查費,則不視為該勞工之薪資所得。
該局提醒,民眾如有稅務疑義,可就近向國稅局洽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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