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應商銷售貨物給航空公司並交付至保稅倉庫
供應商銷售貨物給航空公司並交付至保稅倉庫,再由航空公司將貨物提領至飛機上供旅客使用,供應商應如何適用零稅率
本局日前接獲某公司會計人員來電詢問,銷售貨物給○○航空公司並依其指示將貨物運往另一空廚業者倉庫存放,可否開立零稅率發票報繳營業稅?
本局表示,營業人如有銷售與國際運輸用之航空器所使用之貨物,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7條第7款及其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除報經海關出口者(出口報單類別為G5、G3及統計方式為9F)免檢附證明文件外,應檢附海關核發已交付該國際運輸航空器使用之證明文件,憑以申報適用零稅率。
本局進一步說明,如供應商係交貨至航空業者之自有保稅倉庫,則供應商得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交付航空業者於扣抵聯上簽署加蓋發票章後交還,再憑以依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規定申報適用零稅率。
本局特別籲請營業人,如有上開情事相關疑問,可就近向國稅局洽詢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本局將竭誠提供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 王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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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6-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