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借款支付利息,但貸出款項卻不收取利息,相當的利息支出不得認列

營利事業借款支付利息,但貸出款項卻不收取利息,相當的利息支出不得認列

      本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11款規定,營業人一方面借入款項支付利息,一方面貸出款項並不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低於所支付之利息者,對於相當於該貸出款項支付之利息或其差額,不予認定。
      本局於查核某科技公司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列報帳載利息支?800萬餘元,同時列報其他應收款12億餘元,且帳齡長達1至3年,公司說明係協助國外子公司興建廠房,因其性質係對其國外子公司之資金貸予,本局依規定對於相當於該貸出款項支付之利息不予認定,調減利息支出700萬餘元。
      本局籲請營利事業注意,列報利息支出,應依稅法及相關法令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本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本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楊審核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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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7-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