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住者股東獲配股利或盈餘自107年1月1日起扣繳率為21%

 

新營區楊小姐來電詢問:公司股東會已於106年12月20日決議分配股利,但實際配發日為107年2月20日,請問給付非居住者股東之股利,適用之扣繳率為何?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表示,自107年1月1日起,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總機構在境外之營利事業、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未滿183天之大陸地區人民與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及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簡稱非居住者股東)之股利或盈餘,扣繳率修正為21%。
該分局說明,綜合所得稅係採收付實現制,以所得實際取得(給付)之日為課稅年度,因此,股利發放以實際配發時點決定所得年度及適用之稅率,該楊小姐公司股利實際配發日為107年2月20日,即應適用21%之扣繳率。
該分局提醒,本次修正規定適用今(107)年1月1日起給付或配發非居住者股東之股利或盈餘,籲請扣繳單位給付所得時應依正確之扣繳率扣取稅款,並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內向國庫繳清及辦理扣繳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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