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或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應注意相關規定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以下稱機關團體)符合行政院發布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以下簡稱免稅標準)者,其本身之所得及附屬作業組織所得,除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外,免納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機關團體依其創設目的從事教育、文化、公益及慈善各種活動,符合免稅標準第2條規定者,如從事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利行為時,依免稅標準第3條規定,其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除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不足支應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時,得將該不足支應部分扣除外,應依法課徵所得稅;其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虧損,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可比照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自以後10年度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中扣除。
免稅標準所稱「銷售貨物或勞務」係指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如貨物買賣收入、承辦政府委辦業務收入、租賃收入、教育訓練收入等,皆屬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至於慈善救濟團體義賣或舉辦義演,因其取得之代價含有捐贈收入性質,得不視為免稅標準所稱「銷售貨物或勞務」。
該局特別提醒,機關團體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先檢查本年度有無銷售貨物或勞務。無銷售貨物或勞務者,填報申報書第3頁「專供無銷售貨物或勞務者使用」餘絀及稅額計算表;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則應填報申報書第4頁「專供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使用」餘絀及稅額計算表,並填報第5頁「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計算表」及第7頁「銷售貨物或勞務成本明細表」等,避免申報錯誤,而影響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邱股長 06-2223111轉8034
更新日期:107-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