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電動車免徵貨物稅期限再延長4年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響應綠色環保潮流,鼓勵民眾購買電動車輛,行政院依據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3第3項規定,核定延長電動車輛免徵貨物稅期限4年(自111年1月1日至114年12月31日)。
       該局說明,購買電動車車輛(包括機車、貨車、小客車、大客車及其他車輛)免徵貨物稅要符合三要件:首先購買的電動車輛只限新車,其次該車輛需完全以電能為動力,第三應完成車輛新領牌照登記。但電動小客車免徵金額以完稅價格新臺幣140萬元計算之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
       該局提醒,產製廠商或進口商應於電動車輛出廠或進口時,依貨物稅條例規定稅率減半報繳貨物稅,俟民眾購買該等車輛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再由產製廠商或進口商申請退還已報繳之貨物稅。民眾如對電動車輛免徵貨物稅有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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