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費停車場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問題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有民眾反映於收費停車場停車,業者並未主動開立發票,是否涉及未依規定開立憑證及涉嫌逃漏營業稅?
該局說明,由各級政府自行管理之公有路邊及路外停車場之停車費收入,核屬具有規費性質,與一般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行為尚有不同,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至於民間業者經營之收費停車場,或公有停車場之停車費收入非屬依法徵收之規費性質者,均應依法繳納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關於收費停車場應否開立憑證部分,除查定課徵之營業人外,原則上收費停車場業者應於收取停車費時,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但依據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5條規定,營業人如非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每筆銷售額與銷項稅額合計未滿新臺幣50元之交易,得按日彙總開立統一發票。再者,如收費停車場經營業者係以停車繳費機收取停車費,亦得比照前述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5條第1項規定,准按日彙開一張統一發票,按日依實際收款金額彙總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特別感謝民眾時時關心稅政,並提醒經營收費停車場之營業人,以停車繳費機收取停車費,按日彙總開立統一發票時,應於發票備註欄註明「彙開」字樣,申報銷售額時,並應檢附停車繳費機之營業收入明細表。此外,經營停車場收取停車費,符合規定者固然得按日彙總開立統一發票,惟如買受人要求時,仍應於收費時開立發票交予買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