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於僱用勞工時,對於勞工應施行體格檢查所負擔之費用,仍應視為勞工之薪資

由於健檢觀念日益普及,許多民間企業將之納入職工福利項目,高雄市國稅局日前接獲某甲公司電話詢問:該公司補助職工健康檢查費用是否應列為職工薪資所得。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答覆:公、教、軍、警、公私事業職工由服務單位支領或給付之健康檢查費,係屬職務上取得之補助費,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之薪資所得,依法應併計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稅。即公、私企業補助員工的健康檢查費用,縱使健康檢查補助費需檢據申請,實際完全用於支付健檢費用,還是要列為薪資所得課稅。該局進一步表示,雇主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對於在職勞工應施行之定期健康檢查,及對於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之作業者,應定期施行特定項目之健康檢查費用,其依同法第2項規定負擔之健康檢查費,則不視為該勞工之薪資所得,無前揭規定之適用。惟雇主於僱用勞工時,對於勞工應施行體格檢查所負擔之費用,仍應視為勞工之薪資。此外,國稅局亦提醒扣繳單位於給付職工健康檢查費時,倘核屬前開薪資所得者,扣繳單位必須依所得稅法第88條、92條規定辦理扣繳申報,以免因違反扣繳義務,遭補稅處罰。【#420】新聞稿提供單位:小港稽徵所 職稱:股長 姓名:周惠茹 聯絡電話:8123746分機6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