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無專利權之專門技術,不得分年攤折

本局表示,依照所得稅法第60條規定:「營業權、商標權、著作權、專利權及各種特許權等,均限以出價取得者為資產。前項無形資產之估價,以自其成本中按期扣除攤折額後之價額為準。」次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6條第3款規定:「無形資產應以出價取得者為限,其計算攤折之標準如下:(一)營業權為十年。(二)著作權為十五年。(三)商標權、專利權及其他特許權為取得後法定享有之年數。(四)商譽最低為五年。」是企業購買未取得專利權之專門技術,因不屬於現行稅法所定義之無形資產,不適用所得稅法第60條無形資產計提攤折費用之規定。

本局於查核某公司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列報無形資產攤折費用200餘萬元,經查該攤折費用為該公司購買未經核准登記取得專利權之專門技術攤折費,核與前揭規定不符,不得援用專利權攤折之規定,而予以調整補稅。

本局籲請營利事業注意,各項耗竭及攤折之申報,應依稅法相關規定辦理。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詢問,本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