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費與不休假獎金是否納入薪資所得課稅?

加班費與不休假獎金是否納入薪資所得課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鳳山分局表示,公私營事業員工為僱主之目的執行職務,每月加班時數於勞動基準法第32條規定之「每月延長工作總時數」(即46小時)內所支領之加班費,可免併入薪資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另於國定假日、例假日及特別休假日加班而支領之加班費,每日加班時數於8小時範圍內者,不計入前列規定之46小時總時數內,超過之時數,始予計入。而不休假獎金則屬加班費性質,其金額符合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 更多內容


行政院會今(6)日通過《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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