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105年1月1日以後出售因繼承取得之房屋、土地,其課徵所得稅之規定

      本局表示,納稅義務人105年1月1日以後交易因繼承取得之房屋、土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非屬房地合一新制課稅範圍,僅房屋部分之財產交易所得併入交易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納稅,土地部分則免納所得稅。    一、交易之房屋、土地係納稅義務人於103年1月2日至104年12月31日間繼承取得,且納稅義務人及被繼承人持有期間合計在2年以內。 &n... 更多內容


被繼承人生前替他人投保,該保險之保單價值應列入遺產總額申報,以免受罰

一般健康檢查費用可否在個人綜合所得稅中列舉扣除?由服務單位補助之健康檢查費用,算不算個人所得?

105年8月31日起,非營利事業(即扣繳單位)公示資訊可透過網路查詢

營利事業列報交際費支出須與業務有關始可列為營業費用

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之財物,贈與期間及金額如何認定?

都提訴願了,為何還被強制執行?可以補救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