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105年1月1日以後出售因繼承取得之房屋、土地,其課徵所得稅之規定
本局表示,納稅義務人105年1月1日以後交易因繼承取得之房屋、土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非屬房地合一新制課稅範圍,僅房屋部分之財產交易所得併入交易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納稅,土地部分則免納所得稅。 一、交易之房屋、土地係納稅義務人於103年1月2日至104年12月31日間繼承取得,且納稅義務人及被繼承人持有期間合計在2年以內。 &n... 更多內容
被繼承人生前替他人投保,該保險之保單價值應列入遺產總額申報,以免受罰
一般健康檢查費用可否在個人綜合所得稅中列舉扣除?由服務單位補助之健康檢查費用,算不算個人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