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廢除公司設立登記資本額
一、公司法第393條規定資本額為登記事項,公示於資訊網站予大眾知悉,可保護交易相對人之交易安全。 二、公司法第388條規定:「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登記之申請,認為有違反本法或不合法定程式者,應令其改正,非俟改正合法後,不予登記」,則公司申請設立登記時,如有涉及違反同法第211條情形,資本額不敷設立成本,即資產不足抵償負債時,公司登記機關應不予登記。 三、公司法第10條規定,公司設立登記後6個月尚未開始營業或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6個... 更多內容
營利事業因匯率調整而發生之帳面差額,屬未實現兌換損益,不得列為當年度收益或損失